“林清軒“是在中國生產、銷售,以山茶花為主題的知名品牌,因其中兩款產品的包裝盒上宣稱具有“修復皮膚”的功效,被監管部門處罰。依據林清軒提供的功效檢測報告顯示,在一定條件下,其產品只具有“修復皮膚屏障”的功效。而監管部門認為,皮膚屏障是指皮膚最外層的表皮部分,不能完全等同於皮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罰款5萬元。僅僅因為在產品功效宣傳中稱“修復皮膚”,而不是“修復皮膚屏障”,林清軒就被處罰5萬元,並召回相關產品。
進口大品牌產品一樣嚴格
雅詩蘭黛(上海)商貿有限公司(Estee Lauder)旗下兩款產品在產品網頁中發佈“7days煥亮膚色細膩膚質”“4weeks改善痘印淡化細紋”“12weeks修護肌膚提升肌膚自愈力”,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40萬元罰款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;絲芙蘭(Sephora, LV旗下)因其門店和天貓旗艦店無法提供所售產品的功效宣稱依據,而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40萬元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。
其實一直以來,在中國生產的化妝護膚產品,是實行備案制度。所有產品在產品上市前必須將產品本身、產品包裝、外盒等,附上檢測報告等等,送交監管部門備案。所用的每一個成份都必須列出。功效宣稱方面必須有功效宣稱評價報告支持等等。宣傳推廣上也有其他約束,“唯一” 、“最佳” 、“第一” 、“百分百” 、“絕無”之類的字眼,不可能出現。
對於化妝品、護膚品,尤其是中高端的,似乎總要有一個“噱頭”來襯托其格調及高昂的價格。在監管還未完善的過去,誇大品牌背景或效果,塑造一個近乎“神奇”的故事,成為了很多品牌常用打法。